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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06-12-1    文字大小[    ]

连云港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审质量,依据省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专家库和委员专家库构成。

评审专家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主任委员专家库应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委员专家库应当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

内含多专业(学科)的委员专家库,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专业(学科)组。每个专业(学科)组成员库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0人以上。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应当统筹兼顾专家的区域分布及年龄结构;评审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评审专家原则上只能入选一个评审组织。

第四条 专家遴选入库程序。

(一)根据职称部门的统一安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向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下发推荐评审专家通知;

(二)被推荐入库的专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推荐表”;

(三)被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根据入库专家基本条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单位);

(四)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将推荐入库专家材料报送市、县职称部门审核确定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人选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五条 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能够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入库人选中,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组成,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二分之一(无正高级资格档次或正高级人数不足的系列除外)。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入库人选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选不少于三分之一(具备高级资格的人选可以满足需要的专业,原则上不用中级资格人员)

(三)来自党政机关的评审专家必须是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专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结束时由职称办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继续留任,但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七条 建立专家库维护管理与使用相对分离的管理制度。评审工作前,根据评审工作要求,从主任委员专家库中抽取正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从相应委员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评审委员会。

多学科的评审委员会还需从专业(学科)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组成专业(学科)组。

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一次评审活动中,来自党政机关的评委,不得多于2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委员或干预评审委员的抽取工作。评审委员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当场记录备查。

第八条 评审委员的抽取工作应在市、县人事(职称)部门和职称评审监督员监督下进行,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评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

参加评审委员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必须保密。

第九条 评审委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各项评审活动;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参与评审的有关情况;

(三)客观公正,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四)发现评审对象与自己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向评审组织申明回避;

(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职称评审监督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专家库人选确定后,职称办应向该专家的工作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所在单位对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应予以支持,不得以其他理由阻挠其开展评审业务。

第十一条 职称部门应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称部门可以随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的;

(二)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索取或者接受被评审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职称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职称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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