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目前又出台新规定:从现在起,我市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增加一种新的担保方式:借款人可以选择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其它职工为自己进行贷款担保。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前我市职工在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能以住房抵押或以有价证券质押两种担保方式,而一些购买期房的职工,手中无现房可以抵押,就无法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从而增加了职工的购房难度。新规定实施后,借款人在确实无实物抵押的情况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用其它职工的公积金余额来为自己进行贷款担保,这将能解决借款人无房抵押的实际困难。
据了解,在以这种方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职工,并且要具备最低为5000元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借款人的贷款额与担保人公积金余额比率为3比1,即贷款额为3万元,其担保人的公积金余额应达到1万元;此外,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将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不得支取其住房公积金,特殊情况下,借款人可重新更换担保人。在确定相应的担保人后,担保人还必须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和关系证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门当面签署担保书后,借款人方可领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