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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究竟谁埋单
来源: 北京晚报  发布日期: 2006-12-15    文字大小[    ]

  案例:李先生为自己爱车投保时,要求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但是保险公司核发的保单中,却仅仅确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没有确定车辆损失险及相应保费。保险推销员将保单正本交给李先生时没有做任何解释,李先生以为保单没什么问题就收下了。一个月后,李先生的爱车被他人烧坏,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先生未投保车辆损失险为由,拒绝赔付其损失。

  评析:李先生作为投保人投保,而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实际上是在协商确立一个保险合同。李先生提出了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这是李先生的要约内容。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完全接受李先生提出的要约,而是将三种险别改为两种,这是对李先生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李先生的要约做出承诺,而是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这个新要约必须经李先生认可承诺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可是保险公司在未与李先生充分协商、说明的条件下开具了保单,应当说保险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的民法基本原则。对保险公司的新要约,李先生没有做出承诺,事后也没予以认可,所以不存在承诺生效的前提,他们之间的保险合同应视为没有成立。

  那么,李先生的车辆损失到底能不能得到赔偿或补偿?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将实际情况向李先生说明,李先生肯定会要求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损失险,也可能李先生会选择其他的保险公司,这样,李先生的损失肯定会得到满意的保险赔偿。但由于该保险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没有向李先生说明事实情况,才使得李先生丧失了购买自己所需保险的机会与可能,由此造成了李先生的车损目前得不到保险赔偿的局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虽然可以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是应当为李先生的实际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金的数额不一定按照保险价值、保险金额等计算,而是应该综合整个案件,按照李先生的损失合理地确定。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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