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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6年12月29日 第52期 总第965期
非婚生子女生活费由谁承担
来源:   发布日期: 2006-12-30    文字大小[    ]

    问:我朋友刘某30岁,于1998年6月在深圳与63岁的香港居民梁某相识,并于当年7月开始同居。1999年刘某怀孕后生下一女孩。之后,刘某要求与梁某办理婚姻登记,但梁某一直拖延未办,非婚生女出生后至今不能入户口,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后来,双方就非婚生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问题发生纠纷。

    答:双方当事人未办婚姻登记即同居生活,并生育小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和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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