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加班前三天三薪 后四天双薪
春节2月18日―24日(即农历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18日、19日、20日为法定假日。根据规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月18日至20日作为法定假日,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2月21日至24日是休息日,如企业安排员工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否则,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特别提示一:加班工资的基数 应该怎么计算?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
[注意]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特别提示二:不得以“补休”代替法定节假日加班
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假期加班并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发放实物等方式进行克扣。这是不合法的。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让劳动者平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进行加班,虽然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但对劳动者而言,法定休假日比一般的休息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
如何加班并健康着?
尽管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按标准工时制计算,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但是,超时加班现象在现实中比比皆是。
如何加班并健康着?这是个问题,面对它,态度,或者观念永远是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检讨一下,你是不是有自我的健康意识?
“加班”黄灯预警
当你每周加班超过三次,那你就要注意了。千万别只顾埋头干活,多留神自己身体的信号,它是最不会谎报“军情”的。如果你有下面这些身体症状中的三种以上,就意味着你的身体向你亮起了黄灯。
早晨不想起床,即使勉强起床,也是浑身倦意。
说话懒言懒语,少气无力。不愿与同事交谈,回到家后也常常默不做声。
总想伸懒腰、打哈欠,睡眼惺忪。
懒得爬楼梯,上楼梯时常常绊脚。
工作或看书老开小差,写文章差错连连,注意力难以集中。
公共汽车开过来了也不想抢步赶上去。
喜欢躺在沙发上,并把腿抬高,这样才感觉舒服些。
吃饭不香,口舌发淡或者发苦。
皮肤上容易出现暗疮、粉刺、黄褐斑、黑斑等问题。
眼睛出现疼痛、干涩、发胀,暂时性的视力下降。“加班”红灯告急
如果出现下面的身体症状三种以上,不用说,身体已经向你频频红灯告急,这时你还视而不见,我行我素,“过劳死”你就当定了。如果不想“过劳死”厄运降临,赶快悬崖勒马吧!
抵抗力下降,易患感冒,且迟迟不愈。
不易入睡或早醒,入睡后做梦不断。
四肢发硬,两腿沉重,双手易发抖。
时有心悸、胸闷、厌烦,心中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滋味。
月经不调或者提早闭经。性生活障碍,性欲减退。
经常头疼、耳鸣、目眩,检查也没有结果。
忘性大,越是眼前的事越易忘掉。经常腹胀、腹泻或便秘。
脾气变坏,爱发火,烦躁不安。不明原因的消瘦,体重逐渐下降。
健康“加班”绿灯
身为加班一族,我们无法彻底摆脱现有的生存状态。在不得不熬夜时,事先、事后做好准备和保护是十分必要的,至少可以把熬夜对身体的损害降到最低。学会身心的放松,健康才会给身体绿灯放行。
加班之后最好的保护措施自然是”把失去的睡眠补回来”。如果做不到,即使在房间小睡10分钟也是十分有用的。
瑜伽、打球、慢跑等都有助于摆脱熬夜后萎靡状态,去美容院做个香薰SPA也可以。若抽不出时间也可用些简单的方法,如腹式呼吸、自我点穴按摩。
加班消耗了身体的大量能量,应及时补充适量的营养。不要半夜吃方便面,最好以水果、面包、清粥小菜来充饥,切忌吃得太油腻、太生冷,以免食淤腹中。
胃肠不好或睡眠不好的人,可在加班时喝一杯枸杞泡的热茶,不仅明目,还会避免引起胃肠反应以及加班后持续兴奋不能入眠。
酸与绿色较能入肝作用,所以多吃酸味的绿色食物,如奇异果、青葡萄、青苹果、梅子、凤梨等能缓解长期晚睡引起的偏头痛,眩晕,眼酸涩等现象。
在电脑前坐了一小时后,最好能抽空起来走动走动,伸伸懒腰,松弛一下脊柱,看一会儿远方或做做眼保健操,让疲劳的眼球得到片刻的休息。早起时,用喝过的茶包敷眼片刻,也是比较有效的眼部保健措施。
睡前泡个温水澡,至少也要用热水烫一烫脚,让紧绷的神经得到放松。
定期进行体检,做到预防控制为主。
春节加班费 提防“柔性折扣”
春节长假期间,仍有许多人在加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提醒,要当心一些用人单位用“柔性”的方式,使劳动者应得的加班费被悄悄打了折扣。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春节期间安排员工加班,必须发放加班工资。

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资。
记者从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对上述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根据往年掌握的情况,以下几类“柔性侵权”的方式,应引起劳动者警惕:
一是计算基数违规。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关系双方对工资有合同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但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加班工资最终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而有的用人单位不对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律以70%来确定,这就把劳动者的加班费打了折扣。
二是自行另立标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200%或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但有的用人单位自行规定标准,例如“所有加班人员的加班工资一律按照5元/小时计发”等等,看似公平,实际上损害了其中一些劳动者的利益。

三是事后调休抵充。例如,有的单位对加班的劳动者均实行调休制,即使在春节三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的支付。然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四是错误标准折算。法律规定,计算加班工资应当按每月平均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除以20.92。但有的单位在折算加班工资时,不按照每月20.92天折算工作日,而是按照每月30天进行折算,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除以30,再乘以300%,这使得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缩水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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