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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新闻 >> 连云港 >> 315 >> 消费维权知识园地
消费者要把握自己的“知情权”
来源: 中消协  发布日期: 2007-3-6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什么是“知情权”?《消法》第八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有这样一幅叫《售前服务》的漫画:在一个水果摊里,摊主对其子说“孩子,把标签贴在有虫眼的地方”,且不说这位摊主对其子的教育存在什么问题,作为销售者的父亲,用标签遮掩水果上的虫眼,去蒙骗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知情权。而这位摊主无形中就隐瞒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有位王女士在购买某品牌木地板时,因色差问题到工商所投诉,经该所工作人员几次调解,经营者赔偿王女士3000元。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购买木地板时告知可能会存在色差问题。于情于理,消费者就容易接受些。这位经营者就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有位刘女士在某品牌手机店花2000多元购买一部品牌手机,谁知没用多久就坏了,当她急匆匆赶到该店时,被告知:这部手机有维修的痕迹,不予退换。经鉴定:这部手机主板有维修痕迹,两节电池及充电器为假冒伪劣商品,手机包装及手册系伪造。这位经营者的行为就违反了《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票上未注明主机机身号、附件的出厂序号等,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经营者为什么要剥夺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说是利益驱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把不合格产品当作合格产品,把有暇疵的产品当作合格产品,欺骗消费者,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

  请消费者注意:一是不能贪小便宜;因为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自己要主动问清楚相关问题;三是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索证索票并保存好;四是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责编: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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