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王先生问:今年春节期间,他与几个朋友到一家快餐店就餐过程中,店内几个客人突然发生打斗,混乱中他被打伤头部,花去医疗费850元,而此过程中该店未采取任何措施。店老板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此,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经营者的过错,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侵权,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主要还是要求致害人赔偿。
东海县某村村民孙先生问:本村王某把耕牛拴在路边的树上,回家取农具去了。张某发现一头牛正在他刚种的树上蹭痒,在连叫几声没有人的情况下,就把牛绳解开并在牛屁股上狠狠地抽了一树枝。其8岁的女儿刚好路过此地,被惊吓的耕牛撞倒在地,左臂被踩伤。自己为女儿治臂花的钱,两家都不认账。谁应对其女儿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王某作为牛的主人,首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王某提出蒋先生的女儿被牛撞伤是由于张某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证明张某有过错。此时,如果张某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则应就蒋先生的女儿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