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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3月23日 第12期 总第977期
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3-24    文字大小[    ]

    在市区打工的李先生问:我连襟胡某在新浦区北小区附近租了一间住房,今年底到期,最近他们一家要到苏南打工,想将这间房子转给我住。但房主知道后不同意,想询问一下,我连襟胡某承租的房子在承租期间能不能转借给我居住?
 
    答:李先生询问的是承租房屋转借的有关法律问题,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没有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不能擅自将租赁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你连襟胡某要将他承租的房屋转借给你使用,必须事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新浦区武先生问:我在一年前将五万元钱借给同事谈某使用,当时口头上讲好要支付利息,但在借款条上没有写明。现在谈某逾期不还欠款,我如果向法院起诉他,可不可以主张利息?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根据武先生所述的情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经约定过具体的利息,借款人对此又不予认可的,武先生的利息主张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内容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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