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关键字                 感受生活 留言传媒
 
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台   电 视 台   传输总台   广电报   县区广电
网络广播  网络电视   原创空间   网上民声   广告服务   人物   博客  论坛
首页  新闻  图片  房产  车市  数码  健康  美食  旅游  读书  商城   招聘
电视报概况
领导简介
最新动态
一周看台
往期回顾
视听指南
广告服务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3月30日 第13期 总第978期
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4-1    文字大小[    ]

    市某科研机构程先生问:我单位同事武某不久前因工作上偶尔过失,被单位辞退。因自己一直表现不错,单位的辞退让他难以接受。现在他想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做可以吗?
 
    答: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与单位发生了人事争议,必须首先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对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应以人事争议仲裁为前置程序。所以,程先生的同事武某应先向人事部门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浦区某乡腾先生问:我的叔叔是郊区农村的村民,因为儿女大学毕业后均在新浦工作,现在他们老俩口想进城随儿女共同生活,准备将家中的房屋和屋后的树木卖掉。这样做法律是否允许?
 
    答: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公民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严禁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所以土地是严禁私人买卖的,至于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归公民所有,公民有权出租和买卖。因此,买卖自己所有的房屋、树木是合法的。

以上内容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一周头条
 
 
 
Copyright (C) 2006 lygmedi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连云港传媒网版权所有
连云港第一综合视听门户网 连云港市广播电视局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