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已经到了关键时刻。据《新闻晨报》3月27日报道,实际申报人数可能仅占应申报人数的1/5左右。于是乎,税务部门不断放话:4月2日以后,将对应办理而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进行严厉惩处。由此,笔者深感税务部门的法律意识需要提高,“衙门”作风应该改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制定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这点是毋庸置疑、也无人质疑的。问题在于:就个税申报而言,应该是税务系统有足够的征税能力,而不是通过转嫁给纳税人的义务和负担完成这个工作。如果税务机关没有能力帮助纳税人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质疑这个《办法》的可行性;如果它有能力却不打算为纳税人提供这个帮助,纳税人就有理由问问其居心何在?
《办法》是2006年11月公布实施的,首先,在此之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大多都是通过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最清楚的人也就只知道自己收入几何,并不清楚自己缴了多少税,该办法没有给大家一个准备期去记载每一笔收入与纳税,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法律原则,也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其次,税务机关从没有完整地把一个公民的纳税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也就是公民向国家缴了税,收到钱的机关没有出示收据。你收了钱不给收据,反过来还要求缴钱人向你填写书面表格再次说明缴钱情况,于情于理都是行不通的;再次,纳税人没有及时填写申报表,你应该提供一些帮助,例如你贮存的相关纳税信息,而不应该威胁纳税人,说出:我们掌握情况,你不申报我将如何如何惩罚你等诸如此类的话。不要忘记,不久之前公众已经对交警设置违章圈套、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行为提出过激烈批评。法治不是有关机关制定一个有利于自己、方便自己的规定,然后运用公权力强力推行的秩序。
公共财政取之于民,也用之于民。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披露,政府的行政管理费用要占整个财政收入的20%左右,按2005年的水平,也该有5000多个亿吧,比两会期间媒体无比欣喜地报道的“民生大礼包”还多出不少。这让纳税人如何心理平衡?据国家税务总局报告,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共完成2452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这笔钱是从老百姓的收入中拿走的,所以最需要交代清楚。
古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更要讲点“取之有道”!这不是什么过分的要求,而是纳税人的权利和税务征管机关的法律义务。 葛洪义 唐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