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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4月13日 第15期 总第980期
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4-13    文字大小[    ]

   新浦区宋先生问:朋友孙某驾驶的货车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孙某的货车系分期付款方式所购,货车的所有权仍然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在孙某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他可否向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赔偿?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虽然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但其对陈某所受到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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