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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4月20日 第16期 总第981期
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4-22    文字大小[    ]

    新浦区王女士问:她是三年前结婚的,结婚前,男友以自己的积蓄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也是以男友名字登记办理的。现在双方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由于最近几年房价上涨很多,房子购买时16万元,现在价值30多万元。房屋贷款是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房子应归谁所有,房屋升值的部分自己是否有份?

    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这套房屋应属于男方所有。因为,购房合同在结婚之前就签订了,而且男方缴纳了部分购房款,并拿到了产权证,由此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可见,其购买房屋的行为发生在结婚之前,所以说该房屋为男方婚前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偿还贷款,不论是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原有的房屋不会基于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就改变了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性质。但考虑到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曾共同清偿该笔贷款,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男方个人财产,贷款应视为男方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有一半属于王女士财产,应当由男方负责予以返还女方。
 
    既然房屋属于男方所有,房屋由原来16万元升值为现在的30多万元,这升值部分不是男方用该房投资取得的收益,而是个人所有房屋的自然升值,因此房屋自然升值的部分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无权要求分割。
以上内容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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