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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4月27日 第17期 总第982期
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4-27    文字大小[    ]
    新浦区刘先生问:我与同学三年前开了一家饭店,起初生意一直比较红火。最近一段时间,生意不太好,还欠了一些债。去年底,我的一位朋友提出要出资入伙。入伙前,我就告诉他近期饭店生意不太好,欠了一些外债,希望他考虑清楚再决定。这位朋友认为饭店生意一向不错,欠债只是意外,于是就出资入伙。如今饭店生意仍不见起色,他却不肯分担债务。他可以不承担债务吗?
 
    答:根据刘先生所说的情况看,朋友有意入伙时,刘先生确已如实告知饭店负债的事实,并有证据证明,刘先生的朋友也不否认,却愿意入伙。那么既然入伙就和刘先生以及刘先生的同学之间成为经营饭店的合伙人,受法律的约束。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刘先生朋友既然是在了解内情情况下自愿入伙的,他就必须对饭店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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