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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报往期回顾 >> 2007年05月04日 第18期 总第983期
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日期: 2007-5-8    文字大小[    ]

    在市区经商孙先生问:我是东海人,我们村庄边上有一小块荒地,一直没有人管理,我在2002年开垦整理出一块土地种粮至今,期间村里没任何人提出异议,现在村里要收回这块地,请问村里有权收回这块地吗?如果村里能收回,我能否要求村里赔偿?

 
    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这块地原来为荒地,经孙先生开垦才能耕种,但土地的所有权仍为村集体所有,因此村里有权收回这块地。但由于孙先生开垦这块地投入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村里在收回土地时可以适当考虑给予一定的补偿,重新发包时,也可以优先让孙先生承包。
以上内容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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