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刘先生问:5月16日,他与几个朋友到一家快餐店就餐过程中,店内几个客人突然开始打斗,混乱中他的头部被打伤,花去医疗费850元,而此过程中该店未采取任何措施。店老板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此,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经营者的过错,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侵权,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主要还是要求致害人赔偿。
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