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武先生问:我有一套二室一厅的住房,今年初出租给马某居住,月租金400元,租金半年付一次,双方未约定出租期限。今年7月份我提出要收回房子,但马某却以现在没有地方住而拒绝。我现在能不能收回这套房子?
答:根据武先生所说的情况,他可以随时收回房子,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人。
连云港广播电视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也规定: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自住的,一般应当允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武先生可以收回出租住房,但要提前通知承租人,并给承租人规定一个合理期限,才能解除租赁合同。
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