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张先生问:我家居住的房屋面临着拆迁,但我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持有异议,我该怎么办?
答: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拆迁房屋估价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估价机构重新评估。如果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