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传媒网】连云港人民广播电台报道:(记者:孟宪著) 市中院今天(23日)审结了我市自《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首起因在案件执行中实行司法拘留而提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最终对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确认。
申请人袁某于2007年3月向连云港中院提出,东海县法院在无任何事实和法律手续的前提下,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16天,要求东海县法院因错误拘留给予申请人国家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市中院经审理后查明,2004年10月中旬,东海县房屋拆迁安置办在完全符合相关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了对朱某前妻袁某房屋限期搬迁的行政裁决,但朱某没有按期履行。为此,东海县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向东海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海县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决,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拆迁房屋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作为朱某的丈夫袁某因大闹现场,法院强制将他带离房屋现场,并给予袁某15日拘留决定。
经审理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擅自撕毁法院公告,妨害法院执行公务,为此东海县法院对其依法拘留,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治安拘留期限以日为计算单位,故袁某请求确认东海县法院是错误拘留并多拘留一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连云港中院对申请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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