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区某个人独资企业老板刘女士问:有家客户单位欠我货款三万元,当时写了张欠条给我,由于我没保管好,欠条的左下角被弄脏了,于是我就剪掉了一块。后来我向这家客户追讨这笔货款,对方称自己最近资金比较困难,不能偿还这笔欠款,我打算到法院起诉。有人告诉我说,这张欠条因为变造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张欠条能否作为证据打官司?
答:根据证据规则,经变造的证据因其不具有完整性,不能完整客观地反映原来事实真实情况,就失去了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刘女士手中被裁剪的欠条属于变造的情况,而且这张欠条一直由刘女士独自保管。如果刘女士不能提供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和证明,法院一般是不会采纳该证据的。
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