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领证范围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地所在县(市、区)的行政区域;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象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
3、有关部门协同管理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4、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职责
(1)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2)依法为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依法为其出具有关婚育证明材料;
(4)对无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节育手术的,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票据,为其报销手术费用。
(5)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落实有关奖励规定。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5、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口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其具体职责为:
(1)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总人口基数计算。
(2)及时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并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3)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4)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向其通报。
(5)为在当地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具相关证明。
6、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或者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