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传媒网】24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消息,2008年1月1日起,苏州住房公积金政策将有重大调整,对申请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暂停办理,同时政策继续扶持“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申购家庭。据了解,目前苏州住房公积金平均运用率已达83.29%、市区高达90.25%,全年贷款总量已超出年度计划35%以上。有关负责人表示,苏州住房公积金持续在高位运行,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障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抑制投机炒房,促使整个房地产市场合理、健康发展。
记者了解到,这次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购、建住房的借款申请人申请第二(含)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办理。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中有一方已利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均认定为第二(含)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政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购建住房时可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同时取消。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存量成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40%,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住房总价的60%。原政策“新建普通住房首付款不低于20%,二手房首付款不低于30%”和“新建普通住房最高贷款额不超过80%,二手房最高不超过70%”的规定同时取消。
(三)、借款申请人的借款年限加上实际年龄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原政策“借款人可在法定退休年龄上再延长10年作为最长贷款年限”的规定同时取消。
尽管公积金政策逐渐收紧,但是对于符合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工则继续实行扶持政策。1、对已利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比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办理贷款手续。2、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继续执行本中心《关于苏州市区职工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办法的通知》(苏房金[2005]75号)的优惠政策。其提取住房公积金对象包括:⑴经市房管局公布认定的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⑵与该户户型人口段家庭成员中任一人员在同一本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本处所称直系亲属仅指父母或子女(含配偶)。
上述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继续享受公积金提取优惠政策:⑴已付首期购房款的,凭首付款收据即可提取。⑵购房贷款的,在还贷期间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每年提取两次,提取时个人账户可不留存10个月的缴存额。⑶购房不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三年内,也可每年提取两次。上述提取事项均在市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提取时职工需提供的材料可登陆市公积金中心网站查询:www.szgjj.gov.cn。
苏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倾斜,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适当调整。南京、无锡和浙江等地的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已针对当地公积金供应趋紧形势,相继停止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住房贷款,在资金持续高位运行情况下,实行暂停二次(含)以上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调整政策,主要是为了确保首次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需求,让首次购房贷款职工享受到同等的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同时确保广大职工在购房、还贷、租房和离退休时提取使用本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政策调整并未对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职工收紧政策,而是继续对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职工实行倾斜政策,如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比照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购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继续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据分析,实行暂停二次(含)以上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调整政策措施,将有利于控制投资、抑制投机炒房,符合整个房地产市场合理、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的政策趋向;有利于防范资金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持续安全可靠运行;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及社会的和谐发展。
【责编:舒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