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传媒网】经过五年的酝酿、争论和反复修改,由中央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下称《意见》),终于在3月19日正式出台。
据此文件,电网企业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将不得持有本区域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已经持有的,将限期进行清退和转让。这一规定,对业内争议已久的电网企业职工持股问题,提出了最终的解决方案。
切断“垄断的血缘”
电力职工持股属电力行业由来已久的历史遗留问题。2002年电力改革之后,一批电力职工持股企业借助垄断性的电网公司在员工、股权和资产等方面所奠定的优势,使得其资产迅速膨胀,已经成为电力行业内的新“巨头”。《意见》中指出,电力职工持股,由于操作不规范,已经引发了不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利润转移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意见》中明确规定,电网企业职工持有发电企业股权的行为应进行规范。其中,“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级以上电网企业的电力调度人员、财务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股权的,应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
除此之外,其他的职工“不得增持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自愿清退或转让已持有股权的,发电企业可以优先回购。”对于存在电网企业职工持股行为的发电企业,则规定应“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披露电力交易信息,接受电力监管等机构的监督检查”。
这份文件还对发电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发电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投资于“共用同一基础设施或同一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发电机组,不得在水坝溢流洞、泄洪洞投资安装发电机组”。而对于已持上述股权的,则应“逐步予以清退或转让”。
五年酝酿
解决电力职工持股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初,中国投资协会会长陈光健就向国务院有关领导递交了一份报告,反映山东鲁能集团的电力系统职工持股问题。当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要求“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国资37号文。并决定随后出台细则,规范现有职工持股,切断与电网公司关联交易。但各方对于具体的操作办法却意见不一,以致这一细则的制定一拖便是五年。
2006年,山东鲁能集团率先进行了职工退股,并以净资产作价转让给两家私人公司。此事引起了业内巨大争议。业内普遍认为,如果规范职工持股问题的文件再不出台,全国范围内的职工持股公司将纷纷启动重组和退股行动,引发“滚雪球”般的连锁反应。因此相关部门在久拖不决之后,已决定搁置争议,先尽快推出《细则》。
如何监管
“关键是要有一个明确的政治信号,就是对于从事垄断业务的职工,不能再持有垄断业务相关的股份,这个政策信号一定要马上出来。”参与文件起草的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而在这一文件出台之后,面临的问题,则是在此基础上如何具体操作。
“操作性将是《细则》执行过程中最大难题。电力职工持股企业遍布全国,不仅在省一级,甚至相当多的地市县乡都普遍存在,资产状况、发展规模均不尽相同。其中一些已经完成了从职工持股企业到私人企业的改制。在清退职工股之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国家电监会一位官员告诉《财经》记者,“必须双管齐下,从产权上把他们分开;另外从垄断业务的监管上,还是要通过加强垄断企业监管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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