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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明确住宅销售中开发商收费事项
来源: 连云港人民广播电台  发布日期: 2008-4-9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连云港人民广播电台报道:(记者:王洪平)市物价部门4月9日发布通知,对我市住宅销售中房产商的收费事项进行明确,要求各家房产商都要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明码标价牌,明码公示楼层、价格浮动和经营性收费项目以及标准,不得在标价外加收没有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

    目前,我市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市场信息不对等,巧立名目对购房市民乱收取一些费用。为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对我市住宅销售中房产商的收费事项进行明确。这些事项包括:购房合同不得出现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条款;为业主提供专业性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应该坚持自愿协商原则,开发企业不得将其纳入建安成本,不得在售房时强行收取;经过确认没有实行公摊的没有纳入住房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者出租,已经实行公摊或者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的车位、车库,包括人防工程,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为全体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得擅自处理,不得对外出售或出租。
 
 

【责编:张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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