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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来源: 连云港广播电视报  发布日期: 2008-4-25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新浦区张女士问:近日,我丈夫史某起诉要求离婚,家里的钱都是以他的名字在银行开户存款。我能否到银行要求查询以我丈夫名义所开的个人存款账户情况?

    答: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32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状况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金融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银行会拒绝你的查询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以你丈夫名字所开个人存款账户进行调查。  由连云港市司法局提供

 

【责编:周秋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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