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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作品将付酬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日期: 2008-4-28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的发布会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透露,国家版权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电视台、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的支付报酬办法,相信很快会出台。

  阎晓宏表示,按照《著作权法》,电视台、广播电台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事先不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但是事后要支付报酬,而支付报酬需要有一个可操作的办法,支付标准要参考多方面的因素,同时也需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兼顾好使用者和权利人两方面的利益关系。

  当记者提到曾有“这个办法出台后,广播组织将要交纳一百亿元的作品使用费”的说法,阎晓宏强调,这种说法是没有任何根据的,“前段时间在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问题上,也有媒体提出一个数字,也是上百亿元,这些都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此外,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昨天在会上表示,在2006年国家版权局组织的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中,涉及到外国权利人的案件将近130个,其中将近90%的案件都得到了落实。

  王自强表示,“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问题上,对待外国权利人和本国权利人是一视同仁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各种侵权行为,不管涉及到中国权利人还是外国权利人,行政管理部门都将依法给予坚决查处。”王自强说。

  2006年9月底,国家版权局开展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行动重点一是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传播音乐、电影、软件、教科书等作品的侵权行为,二是打击非法从事私服、外挂,故意避开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故意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等侵权盗版活动。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会上通报,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查处案件436起,其中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案件361起,罚款705100元,没收非法服务器71台和电脑8台,关闭非法网站205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6起。


【责编:谷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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