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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独生子女退休职工有奖
来源: 连云港传媒网  发布日期: 2008-5-7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5月6日召开的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出台了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我市符合相关条件的退休企业职工,可一次性获奖24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均可享受奖励政策

  意见规定,凡2002年12月1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以及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退休金待遇的持证企业职工和终身无子女退休职工,均可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职工已死亡的,将予以补发,其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领取。

  奖金视实际情况由企业或财政支付

  该意见还规定,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收有关税收。在意见实施前已经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在兼并、转让、改制之前退休的持证职工奖励金由政府财政承担,之后退休的职工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如果该类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由政府财政解决。

  退休职工须持证申领奖金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如果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支付,需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原件,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持证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请表。企业对其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企业公示7天,对企业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机构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给本人。

  而奖励金由财政支付的,则凭本人相关原件向企业申请,填写相关表格,由人口计生机构进行初审,同样进行公示7天。属市级财政承担的,还需要报市人口计生部门,由市人口计生和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进行审核。


 

【责编: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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