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传媒网】记者11日获悉,市政府正式出台细则,明确市区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优惠政策。本着积极节约的精神,享受优惠政策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个人出资所占份额不得低于50%。该细则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市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虽然这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大大低于同类品质商品房,但仍有部分低收入家庭买不起。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市决定试点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低收入家庭可一次性购买部分产权,余下产权以租金形式支付。据悉,可以申请市区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拥有市区城镇户口,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且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这些人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政建设、旧城改造中原住房被拆迁,拆迁货币补偿费低于6万元;低保、特困家庭;孤老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家庭;现租住直管公房,自愿无偿退出;其它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购时,每户限购一套,并且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对弄虚作假骗取购买的,我市除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责任外,还将收回房屋。
有些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随着经济状况改善,会希望将整个房子买下来或者对外出售。对此,我市明确:购房人在5年内可1次或者分期按原房屋成本价购买国有产权部分,5年后购买的,价格由市有关部门重新确定;购房人未取得完全产权前以及取得完全产权后的5年内,不得上市出售住房,如果私下转让并且情节严重的,我市将对房屋进行收回,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将个人产权面积返售给该部门;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将上市出售住房的,应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这批人同时不得再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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