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传媒网】为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的核心内容,一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二是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规定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是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手段之一,其目的是引导、鼓励公众合理使用塑料购物袋,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 2008年第8号
【发布日期】2008-05-15
【实施日期】2008-06-01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16日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 平
局长:周伯华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责编:谷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