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传媒网】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连云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连云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8年9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清查对象为全市境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二、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清查的主要内容: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的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详细地址、联系电话、机构类型、注册登记、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及2008年1-9月生产经营情况等;个体经营户的名称、主要业务活动、从业人员和全年预计营业额情况等。
清查按在地原则进行实施。届时,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将组织佩挂江苏省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证件的相关人员执行清查公务。
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必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如实、及时的向当地执行清查公务人员提供清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如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资料,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经济普查机构与普查员对清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清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清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监督电话:
连云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85831066、85831056、85831039;
各县、区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赣榆县 86212326
东海县 87231200
灌云县 88997979
灌南县 83968600
海州区 85219763
新浦区 85455469
连云区 82311763
开发区 82340640
连云港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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