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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廉洁,法官业绩咋考核?最高法明确了!
2021-11-03 18:10:49 来源:经济日报客户端 编辑:

近日,根据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要从根上铲除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最高法及时印发通知,要求全国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两个《意见》,深入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努力实现“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切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同时,最高法还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法官担当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业绩考核涉及法官切身利益。最高法注重强化法官考核结果运用,明确法官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结果记入公务员考核登记表,并作为法官等级升降、法官员额退出、绩效奖金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在员额退出方面,《指导意见》把握“优胜劣汰、能进能出”的工作导向,明确规定法官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应当退出员额,从而实现考核结果与员额退出机制的有机衔接,保障法官队伍的良性发展。

最高法政治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进一步巩固现有改革成果,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业绩考核作为法官考核的组成部分,与整个法官考核具有内在统一性,不能割裂开来;法官作为特定公务员群体,法官考核亦不能突破公务员考核体系,另起炉灶单独开展。

《指导意见》明确法官考核即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法官年度考核结果即为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从而实现了法官考核与法官作为公务员的考核内在逻辑体系的统一,同时也避免了重复考核、多头考核,有效减轻法官工作负担。

在指标体系设置上,法官考核在总体框架上沿用公务员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指标体系,将《法官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融入其中,既与公务员考核体系保持了一致性,又充分体现了法官职业的考核特点。

为充分体现司法改革精神,《指导意见》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突出工作实绩的原则,侧重对法官办案业绩进行考核,从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四个维度设置考核指标,并对各项指标考核重点作出指导性规定。

一是对办案数量的考核,提出以结案数量为基础,通过设置案件权重系数,实现不同业务条线(岗位)法官办案工作的量化比较。

二是对办案质量的考核,以案件发回、改判等情况为基础,充分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等机制,重点考核法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释法说理、裁判结果等情况。

三是对办案效率的考核,明确以审限内结案率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案件审理周期以及超过审理期限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情况。

四是对办案效果的考核,以案件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情况为基础,重点考核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情况。

此外,考虑到法官除了承担办案工作外,还承担着调研、宣传、督导等其他工作,为了使考核结果能够全面、准确反映法官工作量和工作成果,《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将法官参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开展各类审判延伸工作,参加课题研究、案例研编等其他工作纳入法官业绩考核范畴。(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关键词: 指标体系 指导意见 法官 案件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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