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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网络侵权?版权声明并不能让“第三者”免责
2021-12-17 09:18:12 来源:科技日报 编辑:

“获得转载权的根本途径是获得作者同意,未经作者同意的网络转载、摘录转载等行为都会构成侵权,单方面的版权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盘和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

◎本报记者 何星辉

近日,因自己的一百余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获胜诉的消息,引发了公众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极大关注。

复盘赵德馨教授的维权案,记者发现,刊发赵德馨论文的期刊杂志的版权声明,一度被中国知网当成了“合理侵权”的“挡箭牌”,不过,这依然没能成为中国知网逃避追责的理由。

版权声明并不能让“第三者”免责

中国知网是目前世界上中文全文信息量规模最大的“数字图书馆”。作为中国知网的运营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曾声明,中国知网的全部内容均已获得权利人的授权。

根据裁判文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主张,其作为期刊出版单位,有权对已经在其他期刊刊登的文章进行转载,而法院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收录到其数据库并在网络上提供付费浏览和下载的行为,不属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此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声称收录的涉案作品经过刊文单位授权使用,但由于未提交证据证明作者曾向刊文单位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这一主张被法院驳回。

科技日报记者注意到,赵德馨撰写的《中国历史上城与市的关系》论文,刊发在《中国经济史研究》2011年第4期,随后被中国知网收录。

当期《中国经济史研究》在接收论文时声明:“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如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书面说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然而期刊在接收论文时单方面的版权声明,并不能让中国知网的侵权行为获得免责。贵州中云版权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宁解释,根据著作权法,作者一经向期刊投稿,就意味着作者已经同意使用其论文,期刊可以不与作者签订书面协议,而获得论文在本单位网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这不等于期刊取得转授权,论文如在其他网站传播仍需获得作者本人同意。

“获得转载权的根本途径是获得作者同意,未经作者同意的网络转载、摘录转载等行为都会构成侵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说,单方面的版权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谢弥律师也表示,期刊单方面的版权声明不能证明其取得了作品转授权利,一旦遇到纠纷,期刊仍需要提供授权文件。

保护不能以牺牲个人权益为前提

“赵德馨教授的胜诉,既是为广大作者讨说法,也会影响有关期刊数据库的商业流程,使他们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万勇表示,很少有学者这样去维权,赵德馨教授的行为值得“点赞”。

近年来,一些强势的学术数据库平台,靠着收录海量的文献和论文,做起了“倒卖”生意,即以很小的代价收录文献和论文,却以高价卖给有下载需求的人。有网友将这种行为戏称为“借鸡生蛋”,这些平台通过搭建“鸡窝”,不付或少付租金借人家的“鸡”“生蛋”,“生了蛋”也不给“鸡”的主人分红,甚至还要让“鸡”的主人付费买“蛋”。

简单的知识搬运,却带来巨大的利益收成。学术数据库赚取暴利的背后,类似的网络

侵权行为只是初现端倪的冰山一角。

“技术让知识越来越便宜,而垄断让价格越来越昂贵。”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公开呼吁有关部门重视此类问题。他认为,这个行业的生态已经到了一个亟待重塑的关键节点。

这次侵权案被媒体曝光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表态将诚恳接受来自作者、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批评,全面检查在互联网业态下的著作权保护与使用授权方式,认真分析著作权授权链各环节的工作不足和瑕疵漏洞,与学术期刊编辑出版单位一道正视问题、解决问题。

盘和林说,获取版权授权,是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最佳途径。如果中国知网和其他出版单位和平台,能因此建立起版权授权的畅通渠道,并合理规划版权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失为“吃一堑长一智”。更理想的结局是,类似中国知网这样的出版单位和平台能回归到公共属性,让公众以较低的成本享受到相关服务,但这不能以牺牲作者权益为前提。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大量创作经互联网得以传播得更快、更广,却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侵权挑战。由于网络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人们能够通过网络快速获取海量信息,但也使得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常常面临着取证难的境地。更多的时候,维权成本往往超过了维权所能挽回的损失,这可能是很多人放弃维权的原因。

盘和林表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区块链对数字资产的产权进行确权,防止复制和抄袭,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搜索技术来发现侵权内容,开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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