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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 315 >> 2006消费维权回顾
江苏省消协公布十大热点典型案例
来源: 新华报业网  发布日期: 2007-3-12    文字大小[    ]

    【连云港传媒网】新华报业网讯 3·15到来之前,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十大消费热点典型案例。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及点评。
  商家单方检测规避责任

  [案例]李某购买一部手机,使用近一个月就出现显示屏时隐时现的问题。找到经销商,对方说需到南京总部检测。等了几天后厂商检测结果是,手机浸水,系消费者使用不当,属人为故障,因此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点评]经营者单方检测不具有权威性,甚至不可信。手机质量的检测,应当是具有资质的国家指定的专门质检机构。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可以双方约定送检。属质量问题,商家要付检测费。商家的自我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故意规避法律责任之嫌。

  家电丢失包装不退换

  [案例]某消费者在商场购买一台29吋彩电,回家用了10多天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协调,商场同意退货,当顾先生将电视机搬来后,商场以无包装箱为由拒绝退货,否则需缴纳50元钱方可退货。

  [点评]消费者购回家电商品,一般不会将体积较大的包装保存下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属产品质量问题,在三包期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换或更换。《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并未提及无包装物就不可退换。商家不得以无包装物不予退货或拒绝更换商品。

  自定区域拒绝免费服务

  [案例]消费者张某在市中心附近某商场买了台电脑,几天后出现故障,张某要求商场按承诺免费上门检修,商场却推辞说张某的居住地不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若上门服务需另收费用。

  [点评]《消法》第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在三包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责任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服务。经营者不能上门服务的,应当承担消费者交通、运输、装卸、误工等合理费用。”因此,商家擅自划定服务区域,以达到收费目的,是违规行为。

  “返利券”限制购物范围

  [案例]镇江消费者王先生参加某商场“买100元送20元”的促销活动,得到一张“返利券”。拿到券后,这位消费者在鞋类柜台选择最低价位25元的鞋油时,营业员却又说该券仅限购买鞋类、箱包类商品。但该商场销售的鞋最低价都在七八十元左右。

  [点评]商场以“返利券”为诱饵,限制购物范围,意在设置陷阱,其做法违反了《消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不良目的。

  出入超市封包验票没有商量

  [案例]消费者在一些超市购物,随身携带的包往往被超市保安强行要求存放(封包),否则便谢绝入门;购物后出门时,保安又要求消费者出示购物小票,待验票盖章后才获准放行。这一做法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点评]超市强制封包和查验购物小票的行为,实质是将消费者视为偷窃超市物品的嫌疑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超市以自定规则将顾客纳入到防盗环节,是对经营风险的强制性转嫁。

  广告宣传名不副实应承担责任

  [案例]兴化城区的顾女士在某家电商场看中了一台TCL电视。当时,她看到该型号电视广告宣传单上说明的是“第三代”超高清显像管。电视买回家后,细心的顾女士发现电视机说明书上标明的显像管是“第二代”超精细显像管,而不是“第三代”超高清显像管。顾女士要求该商场退货。商场负责人承认广告宣传有误并解释是印刷错误造成,提出可给予顾女士调换其它电视机,但不同意退机。

  [点评]广告作为约定,是向消费者介绍其商品的一种承诺,商家既然做了广告,就应当履行广告的内容,承担责任。如果以广告印错为借口而不履行承诺,就涉嫌故意误导,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应承担责任。

【责编: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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