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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开了罚单你知道怎么应对吗?
2020-09-29 15:00:34 来源:法律维权 编辑:

2019年8月,被派到某超市负责安保工作的天津某保安公司员工王某某,在工作时间饮酒后与超市店长因为工作安排上的问题发生矛盾,并发展到严重争吵。超市店长以王某在工作时间饮酒滋事为由,向王某所在保安公司提出,将王某退回保安公司,超市不再使用,并要求换人。保安公司经理到超市了解了事情经过,超市方提供了店长与王某争吵的视频,为此,保安公司领导决定,对王某作出罚款1000元(从应发工资里扣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处理结果,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退还一千元罚款,补交两年的保险(在该公司工作两年一直没上劳动保险),还要求补发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加班费。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奖惩制度、考勤制度中经常有罚款的规定。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和第12条授予了企业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权。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员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然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516号令废止,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罚款处分,已经没有法律依据。对违纪的员工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理方法,但迟到可以不发给全勤奖,采取扣分、记过、警告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达到管理的效果。对于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对王某实行罚款是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将罚款退还给王某。

最终,仲裁委对王某的诉求都予以了支持。

二OO八年一月十五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废止,企业再也无权对员工罚款。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关键词: 公司 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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