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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晚,微创光电(920198)公告收到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提示,至此,微创光电涉及的虚假陈述违法事实已清晰,如果投资者因此受损,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微创光电与国网四川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相关设备销售业务。微创光电从事上述业务时不具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知悉业务交易模式的情形下仍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952.62万元、10,152.84万元、10,152.84万元,占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8.17%、69.16%、63.02%。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综合以上违法事实,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23年4月26日到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微创光电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29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微创光电维权入口)
(本文由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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